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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14:21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劳务派遣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全市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开展2024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其实际在我市经营且已完成备案手续办理。

二、核验时间

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核验流程及材料

今年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

(二)完成“法人登录”后,进入“企业用工登记和书面审查一件事”页面,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年报”。

(三)进入“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年报”后,选择“年度经营情况填报”,按照页面提示开始填报。

(四)劳务派遣单位填报前应当准备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在系统明确的位置上传审核。2024年10月1日后新取得许可证且未开展经营业务,无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可提供2024年12月31日前90日的资金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用以替代。

(五)原审批机关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核验材料后,通过资料审核、单位经营状况核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填报)的劳务派遣单位,相关部门可依法实施检查,并将其核验结果定为“不合格”,将相关年度核验情况记录在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责任。年度核验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组织开展,其中,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工商执照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各地应要求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5年3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

(二)加强数据分析。各地要高度重视年度核验工作,落实专人,认真组织;要通过年度核验,切实摸清辖区内劳务派遣底数,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年度核验工作成效,相关工作完成时限为2025年4月10日。

(三)提升核验质效。各地要认真核验各劳务派遣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其中“审计报告”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要求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的,应当对照《浙江省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指引》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可按《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处罚。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彭俊。

联系电话:0574-8918569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