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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5)2号)
上海海骊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国彪向你单位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4)103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4)10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上海海骊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李国彪支付2024年7月至9月的工资17115.2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