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失业保险金政策
来源:宁波市就业管理中心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14:41     阅读次数:

失业保险金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参保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3.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并适时调整。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到哪里申请?

(1)线上申请: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搜索“失业保险金申领”事项。

(2)线下申请:到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