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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也不能无理由随意大幅调减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14:11     阅读次数:

奖金也不能无理由随意大幅调减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3年6月入职A服饰有限公司,任某销售门店店长,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和奖金组成,每月8号发放上个月基本工资,每月20号发放上个月奖金。双方虽未约定奖金基数,但杨某入职后,其每月奖金为6000元至8000元不等。2024年4月,杨某发现其3月的奖金仅有2600元,杨某与公司人事沟通后,得到了奖金由公司及个人业绩综合决定的答复。之后三个月,杨某的每月奖金均为2500元左右,而杨某与其他门店店长沟通后得知,其他门店店长的奖金未发生明显变化。2024年8月,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补发2024年3月至7月的奖金共计12000元。庭审中,A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因公司效益下滑,结合杨某的个人表现和杨某所在门店的业绩,公司调减了杨某的奖金。同时,A服饰有限公司主张奖金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奖金基数,故A服饰有限公司调减奖金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最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杨某的请求,裁决A服饰有限公司补发2024年3月至7月的奖金。

【争议焦点】

       本案A服饰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杨某的奖金?

【案例分析】

       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奖金金额。但是,用人单位调减奖金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以“用工自主”之名行“侵害职工权益”之实。

       本案经庭审查明,A服饰有限公司的销售业绩从2024年3月起确有明显下降,但申请人杨某所在店铺的销售业绩在公司内部的排名并未有明显变动,始终处于“中游”的位置。A服饰有限公司虽然辩称调减杨某的奖金主要基于公司整体销售业绩下滑的考虑,但经仲裁委调查认定,2024年3月起,除了销售业绩排名“后三位”的店铺店长和杨某的奖金被明显调减外,其他店铺店长的奖金并未出现明显的调减。若A服饰有限公司确因销售业绩下滑需要调减奖金,理应对所有店长一视同仁。

       最终,仲裁委认为A服饰有限公司调减杨某奖金缺乏合理性,根据申请人杨某入职以来的奖金平均数作为计算基数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评析】

       奖金的目的在于激励职工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一般根据职工的贡献程度发放相应的奖金作为激励。所以奖金既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管理手段。在奖金争议案件的处理上,仲裁委原则上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实际业绩和职工个人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奖金金额。但同时,仲裁委也会考虑用人单位发放奖金的“合理性”。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以“销售业绩下滑调减职工奖金”为由进行抗辩,但公司内部其他同岗位店长的奖金未调减,故仲裁委认定公司调减奖金缺乏“合理性”,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