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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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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4-08 09:42
  •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5-00002
    发布机构: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25〕4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4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65元调整为401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65元调整为360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5元调整为192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41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5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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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 图解《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