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5-00019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5-0004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5〕8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细化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和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范围
见习对象包括三类: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二、见习单位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属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年度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
(三)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四)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二)至(三)项条件限制。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三、年度评估流程
(一)启动时间。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见习工作情况评估,评估对象为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
(二)开展评估。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电话抽查、数据比对、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评估对象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管理办法》确定评估结果。
(三)公布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评估不合格单位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就业见习年度评估工作应在一季度末前完成(2024年年度就业见习评估工作可在2025年二季度前完成)。
四、见习岗位比例
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
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
五、补贴标准
(一)见习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可提高至80%。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确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补贴。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与补贴。
留用率按评估年度内完成见习人员中,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含)的人员占比计算。
(二)指导管理费补贴标准
见习单位(事业单位除外)可按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数申领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见习人员与带教老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1。每名见习人员对应的指导管理费补贴总额不超过1200元。
(三)补贴期限
见习补贴和指导管理费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际见习期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见习补贴。
六、其他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见习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辖区内见习单位认定评估、见习岗位开发和认定、见习人员条件确认、补贴审核拨付、见习人员跟踪服务等工作,持续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不断提升就业见习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有就业见习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如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4日
文件下载: | 文件下载 |
政策解读: | 关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图解: | 图解《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