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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5-00032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5-0006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5〕11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开发园区人力社保、民政部门:
为积极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工作,做好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生活帮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就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宁波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登记失业连续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受理时当地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本补贴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线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区(县、市)人社部门在完成审核公示后,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其他
本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或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的,不再享受本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临时生活补贴不计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认定范围。
办理失业登记时,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认定有无劳动能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省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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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图解: | 图解《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