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6-1010594607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 主题分类名称: | |
| 体裁分类: |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我局上次清理截止时间是2024年3月31日,已满两年。故有必要重新对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解读的主要内容
截至2026年3月31日,经清理,我局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44件,继续有效的285件(详见文件)。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刘永洋
联系方式:0574-89298031
| 原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图解: | 图解《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6〕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