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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10-15 17:1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17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8—0024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8〕114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0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现就我市2018年度(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8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8年度,基准调节金为480元,调节系数为3。

(二)2018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一)201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8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8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7年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17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7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市级统筹区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607.54元。

(三)按月缴费的2018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统筹地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仍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三、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2018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2日


政策解读: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