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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养老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10-15 15:23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74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其他

一、 出台背景

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多年以来我市根据浙江省统一规定,通过设置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进行平衡。过渡性调节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每年发文确定。由于我市社保年度和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与省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需另行发文明确新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二、 出台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02号)

三、 内容解读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1.2018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8年,基准调节金为480元,调节系数为3。

2.为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市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准调节金的计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1. 201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8年度我市市级统筹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1565元。

2.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的规定,对按月缴费的2018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统筹地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四、补充说明

以上2018年度均为2018年社保年度,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联系人:徐敏蓉,联系电话:89185692


原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