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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11-26 17:12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06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8—0027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8〕123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3日

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8]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建立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我市专家服务管理工作,综合分析专家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分头落实。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体育局、市外办、市经合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科协、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机场与物流发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召集。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地也可参照建立本行政区域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做好专家的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办法》规定的专家各项待遇和服务。市人力社保局重点负责市属和部省属单位专家的综合服务管理,指导各地开展专家服务管理工作。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开展的专家服务管理活动。

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参加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及时解决专家反映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主管部门统筹落实涉及本部门专家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服务措施。

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专家联系、慰问、医疗保健、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保障等事项的申报和服务,落实专家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助手配备、服务基层选派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界定和分类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参照我市人才分类目录执行,并随市人才分类目录调整同步更新。

第五条  全职工作的专家须与宁波市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每年累计在宁波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柔性引进的专家须与宁波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担任首席专家、特聘教授、技术顾问等职务,为用人单位开展学科建设、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六条  设立全市专家服务平台。依托市县两级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以下简称“市服务联盟”)窗口设立全市专家服务窗口,依托12333咨询服务电话设立全市专家服务热线,提供各类咨询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专家遇到的困难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为专家提供信息化、便利化服务。依托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宁波市专家信息库,载入专家基本情况、所获荣誉、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和服务保障等信息,为专家服务管理提供平台和大数据支撑。在“宁波人社APP”设立“专家服务管理”栏目,为专家提供政策解读、服务指南和现场扫码等服务保障。

第八条  做好专家信息采集维护工作。专家信息库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专家所在单位做好所属专家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信息采集务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市人力社保局做好全市专家信息的复核终审工作。为保障专家及时享受各项待遇和服务,专家信息库应在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动态更新,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专家信息安全保密。

第九条  做好专家联系服务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分层分类确定领导干部联系服务的专家。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联系服务A类专家,各地党委政府领导联系服务本区域内专家,市级主管部门领导联系服务本系统内专家,专家所在单位领导联系服务本单位内专家。每名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一般不少于2名,每批次联系期限3年,每年至少走访1次。各地各单位要将联系结对情况及时录入市专家服务管理系统。

第十条  做好专家走访慰问工作。专家走访慰问的主要内容是,表达对专家的祝福祝贺和关心关切,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各地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反馈走访慰问情况,对专家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时落实并反馈。

第十一条  做好专家疗休养工作。邀请专家参加疗休养活动,帮助专家放松身心、交流学术、加强沟通,促进专家身心健康、作出更大贡献。疗休养活动以开展身心休养为主,适当安排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也可结合开展专家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和健康体检活动。疗休养地点一般选择省内外交通便利、环境舒适、适宜颐养身心的地方。专家疗休养期间,有关领导应前往看望慰问,与专家进行座谈。专家疗休养活动时间一般省外不超过7天、省内不超过5天,人数每次一般不超过30人。疗休养活动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务管理规定,所需经费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做好专家保健就医和健康体检工作。

院士等顶尖专家享受市属重点医疗保健对象待遇,就医保健等按市属重点医疗保健对象有关规定执行。

部、省、市属单位A类专家享受市属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可到干部门诊就医,享受一月两次的医疗咨询门诊服务。需到专科就诊的,可与各医院的病员服务中心预约,必要时与保健科联系。通过预约可入住干部病房,病房床位费差价由市人才专项经费补贴。差价补贴由所在单位向市服务联盟总窗申报,经审核后拨付到专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每年4月、10月各申报受理一次。专科住院可通过医院的出入院中心预约,优先入住专科病房。需行CT、磁共振、胃肠镜等特殊检查时,医疗机构优先安排检查。专家的日常保健由专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年资医生负责,建立健康档案并随访。

部、省、市属单位B类专家、正高级职称聘任满5年的C类专家享受市属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可到干部门诊就医,享受一月两次的医疗咨询门诊服务。需到专科就诊的,与各医院的病员服务中心预约。通过预约可入住干部病房,病房床位费差价由所在单位承担,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专科住院可通过各医院的出入院中心预约,优先入住专科病房。需行CT、磁共振、胃肠镜等特殊检查时,医疗机构优先安排检查。

C类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安排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需要到专科就诊的,可与各医院的病员服务中心预约。专科住院可通过各医院的出入院中心预约,优先入住专科病房。

专家健康体检承检医疗机构应为专家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组织医疗专家对参检专家身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提出健康保健建议。对健康体检中发现重大疾病隐患的专家,有关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应在征询本人意见后,为专家进一步确诊、就医提供相关帮助。

各区县(市)须参照上述医疗保健内容和流程,为各类别的专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  做好专家配偶未就业期间生活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对引进的A类、B类、列入我市拔尖人才的C类专家的配偶,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办理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做好专家子女入学服务工作。A类专家子女需要就读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义务段、高中段学校时,填写申请表提交市服务联盟总窗。市服务联盟总窗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教育局转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交申请就读学校办理。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专家,同时报市教育局和市服务联盟总窗备案。对引进的A类专家子女入学,不受现行转学政策中按学期为期限的时间限制,提供一人一策的绿色通道服务。B类、列入我市拔尖人才的C类专家的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段学校的,按户籍、房产证优先在地段学校解决就学,也可以通过市服务联盟绿色通道,到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学校选择就读一次;需要从外地转入我市公办高中就读的,凭当地学校录取证明和学籍证明,通过指定同等办学水平学校测试合格,可到我市高中就读。

第十五条  为专家提供交通出行、体育锻炼和休闲旅游便利。专家通过手机绑定本人社会保障卡乘坐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到指定的体育场馆健身锻炼,使用机场贵宾通道服务的,所需费用由市人才专项经费给予补贴,市人力社保局与轨道交通、公共汽车、体育场馆、机场集团等运营(清算)机构定期结算补贴。

专家通过“宁波人社APP”现场扫码,可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的体育场馆健身锻炼,到指定的景区景点免费游览。专家到指定体育场馆健身须遵守场馆相关管理规定,景区景点免费范围一般仅限门票。指定的体育场馆、景区景点每年更新一次,目录可在“宁波人社APP”查询。

在职的A类专家在栎社机场乘坐国内航班,通过“宁波人社APP”现场扫码可享受机场出发大厅安检绿色通道服务,确因工作需要经预约可享受宁波火车站绿色通道服务。在职的A类、B类专家在栎社机场乘坐国内航班时,每年可分别享受不超过5次和3次的贵宾通道服务,其中院士等顶尖专家不受次数限制。专家使用贵宾通道服务时,需提前和宁波空港贵宾分公司预约,候机时通过“宁波人社APP”现场扫码享受服务。

第十六条  做好专家医疗补助的统计发放工作。专家医疗补助每年结算、发放一次。每年7月,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家,其因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提供上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金额。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专家医疗补助政策,计算医疗补助金额并发放到专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十七条  做好专家特殊困难补助的申报办理工作。对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专家给予特殊困难补助。专家所在单位填写《专家特殊困难补助申报表》,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直单位、部省属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复核属实并提交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可一次性给予5000或10000元补助,拨付到专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每年4月、10月各申报补助一次。

第十八条  做好A类专家工作助手配备工作。专家所在单位为院士等顶尖专家配备专职工作助手。根据其他A类专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设立流动岗位、配备专人、结合任务组成配套业务班子、与培养研究生工作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为专家配备1到2名工作助手。为专家配备的助手人选,一般应征得专家本人和助手人选的同意。工作期间的助手津贴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津贴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做好专家服务活动的组织保障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活动,并按要求做好选派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和服务工作,并将专家参加服务活动情况及时录入市专家服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做好专家延长退休的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事业单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按参保关系由市、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做好市外甬籍专家和柔性引进专家的联系慰问工作。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符合我市A类专家条件的甬籍专家,以及柔性引进且在宁波工作2年以上的专家,经专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申报,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主管部门审核,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可开展联系慰问等服务工作。在甬设立院士工作站的院士由设站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组织慰问,市外甬籍院士和其他符合我市A类专家条件的甬籍专家由各级科协组织或相关部门提出慰问方案,商组织人社部门后按相应标准开展慰问。

第二十二条  全职在宁波工作的国内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分别享受每月20000元(所需经费在“科技争投”专项中列支)、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

在职的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政府重奖专家可向所在单位实报每月100元报刊书籍费。2002年1月前获得相应荣誉的专家离退休后,属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每月100元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政府重奖专家享受每月80元津贴,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市政府重奖专家享受每月60元津贴。专家退休津贴的办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要细化措施、加强服务,确保专家服务管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