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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职建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1:33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092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现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7月,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27号),启动首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2018年10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对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进行了总体部署。2019年8月7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我们根据人社部、浙江省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起草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

(二)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产业实际和企业实情实现了补贴标准的差异化。《宁波意见》规定: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专项职业能力2000元/人年、初级工3000元/人年、中级工及高级工6000元/人年的标准核发补贴。同时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但无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徒修完规定课程,经企业及培训机构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对应标准的50%核发补贴”,差异化的补贴标准,既方便各地根据产业差异,对症下药,也方便企业根据人才情况,分类培养。

(二)对承担职工学徒培养任务的民办培训机构设定了条件。为确保试点成功,前两年承担培养任务的机构主要为我市各级技工院校。全面推广阶段,部省文件均将培养机构扩大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为保证培养效果,并结合政策调研情况和我市民办教育培训实际情况,《宁波意见》对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做出了条件限定:须领取职业技能办学许可证并在我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注册,近三年正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有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相对应工种的培训记录。

(三)对职工学徒参加培养以及技能鉴定的条件放宽了要求。《宁波意见》规定:从事培养工种工作(或相近工种)分别满3年、5年或符合培养工种中级工、高级工鉴定申报条件的企业职工,可参加中级工、高级工学徒培养。培养期结束后,可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这一规定,对破解我市受制于职业资格逐级鉴定政策而导致技能人才成长缓慢的难题,加快青年技能人才成长步伐,探索新型人才评价模式,有着极其积极的意义。

(四)对职工学徒培养课时及培训证书核发要求做出了明确。为规范培养行为,保证培养成效,《宁波意见》规定:根据专项职业能力、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培养级别,职工学徒每年集中授课分别不低于80、100、110、120个学时,实训及企业导师带徒分别不低于160、240、260、300个学时。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涛

联系方式:0574-89186157。

通知链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原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