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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职建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1:24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021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9-0017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9〕78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培养目标、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企业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中级工及以下级别培养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专项职业能力2000元/人年、初级工3000元/人年、中级工及高级工6000元/人年的标准核发补贴。其中,学徒学完规定课程,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但无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徒修完规定课程,经企业及培训机构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对应标准的50%核发补贴。

学生学徒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一般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安排,2019-2021年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关于培养学时和鉴定要求

根据专项职业能力、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培养级别,职工学徒每年集中授课分别不低于80、100、110、120个学时,实训及企业导师带徒分别不低于160、240、260、300个学时。培训合格证书培养学时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从事培养工种工作(或相近工种)分别满3年、5年或符合培养工种中级工、高级工鉴定申报条件的企业职工,可参加中级工、高级工学徒培养。培养期结束后,可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已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同时可按《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9〕54号)文件,将符合中级工、高级工自主评价鉴定申报条件的职工分别纳入中级工、高级工学徒培养,培养结束后按自主评价方式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三、关于培训机构类型和要求

和企业共同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机构包括我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其中,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须领取职业技能办学许可证并在我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注册,近三年(截至2019年8月31日)正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有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相对应工种的培训记录。

四、关于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学完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发放《宁波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监管。

五、关于培养开展及补贴申报流程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与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并填写《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3份)后报送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市本级新型学徒制培养企业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备案(先报送至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经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在我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上开班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开班备案材料。学徒培养结束后,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经各地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市本级各统筹区统一汇总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核拨给企业。

为提高企业学徒培养质量,鼓励基层政府(镇政府、街道等)、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等机构统一组织本区域内有学徒培养需求的中小民营企业统一参加学徒培养。

六、关于工作考核及监管要求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是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技能强市的重要举措之一,该工作已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确保按时按量完成考核任务。同时,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确保学徒培养质量。

七、关于工作汇总及信息报送要求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地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阶段开展情况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周涛、周静,联系电话:89186157、83867320。

八、政策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上级政策变动,视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2019年宁波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任务数.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