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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5-28 17:14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001
发布机构: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9—0015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9〕45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

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区县(市)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

二、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

三、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费。标准为:工作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工作站在职博士后和流动站博士后15万元/人。生活补贴分2年拨付。

四、到我市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出站1年内留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进站前已在我市就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不享受此项补助。出站留甬工作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与我市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五、申领市级财政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博士后进出站有关规定或留甬工作年限约定履行到位。退站或未能出站以及出站留甬工作但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设站(工作)单位负责将资助经费按来源渠道全额退还市级财政。

六、各区县(市)可在市级博士后资助政策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博士后相关资助政策,其中市级政策中明确由当地承担的经费项目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上述资助政策条款内容与《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次调整规定执行,调整未涉及的内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8日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