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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专技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5-28 17:16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118
发布机构: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现就《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的各项政策内容有效落地,更好推动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大经费投入。

二、制定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

三、主要内容

1.为什么要调整《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颁布实施后,随着形势变化,省市先后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对博士后相关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施行后各项政策内容的有效落地,更好推动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有必要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2.调整后设站资助标准有哪些?经费核拨时间节点是否有规定?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各级工作站给予的资助标准,由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提高到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

经费核拨时间节点进行了分类明确: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

3.经费资助和补贴是否有进行调整?新设立的经费资助的标准分别是多少?

调整之后,设立了日常经费资助和生活补贴经费资助。取消原8万元/人的招收补贴。

a.日常经费资助:明确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

b.生活补贴经费资助:明确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费。标准为:工作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工作站在职博士后和流动站博士后15万元/人。生活补贴分2年拨付。

4.出站留甬工作补助标准如何调整?

明确到我市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出站1年内留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进站前已在我市就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不享受此项补助。出站留甬工作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与我市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5.经费收回的责任主体是否有明确,有谁来收回,退回至何处?

规定申领市级财政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博士后进出站有关规定或留甬工作年限约定履行到位。退站或未能出站以及出站留甬工作但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设站(工作)单位负责将资助经费按来源渠道全额退还市级财政。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刘红升

联系电话:0574-89186250

      

原文: 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