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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职建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7-12 20:23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017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9—0009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9〕54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激发企业等主体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积极性,现将《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5日

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2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园区职工进行技能评价,由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第三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要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依据国家职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导监督,在甬省部属单位的自主评价工作由市人社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评人员等),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行业协会(学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市登记且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设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园区自主评价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产业园区管委会为区县(市)行政派出机构,产业园区内所属企业开展的自主评价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相对集中,且在我市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二)设有负责职业培训工作的专门部门,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第八条 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

(一)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我市人社部门可以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除外;

(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部分专项能力;

(三)一般企业可实施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省市两级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可实施技师(二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园区实施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或等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员报名条件

(一)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行业协会(学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成员单位的在职职工(需用人单位同意),参加产业园区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园区内企业的在职职工(需用人单位同意)。

(二)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申报条件按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三)参加工作三年内工程技术领域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申报相应等级自主评价:

在大学毕业后安排在技能岗位满一年可申报所学专业相关且与技能岗位相应职业四级(中级工)自主评价,满两年可申报所学专业相关且与技能岗位相应职业三级(高级工)自主评价。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十条 申报成为评价实施单位程序。符合开展自主评价基本条件并有意愿成为评价实施单位的,应先填写《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见附件1),并制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见附件2)。

(一)申报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其《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须报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实施;当地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报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

(二)申报开展行业、产业园区自主评价或大型企业要将本行业同类企业纳入本企业自主评价范围的,其《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须经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报同级人社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自主评价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同意或确认,二级(技师)自主评价和市属企业、市级行业协会自主评价报市级人社部门同意或确认。

第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结合企业(行业、园区)实际,组织实施。为确保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质量,参加自主评价企业应适当控制不同职业资格等级人员的结构比例。

自主评价由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组成,其中二级(技师)还需增加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自主命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国家题库市级分库的70%。操作技能可采取命题考核、工作业绩评定、现场作业评定、模拟仿真操作评定、产品抽样评定、典型工件加工评定等办法。综合评审采用答辩、面试等方式进行。

(一)建立专门机构。成立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下设专门考评组,考评组承担自主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评价标准。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和企业操作要求,组织专家制定本单位开展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的标准。

(三)组织开展评价。根据实施方案公布实施计划、开展报名、审核资料、名单公示等组织工作。

(四)评价结果确认。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在评价结束后15日内,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结果报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当地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报所在地人社部门。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手续。

(五)评审资料归档。企业(行业)实施自主评价的过程材料和参评个人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编制案卷类目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实施评价进行全过程录像,并对相应考务环节建立台账,考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派遣督导员或第三方督导机构对评价实施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实施技能人才评价、弄虚作假、评价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价实施单位,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可,并暂停其评价工作。

评价实施单位自获准开展之日起,连续二年内未开展评价工作,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十五条 定期对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一)对于实施过程规范、反响较好的评价实施单位,列入省(市)级优秀引领示范单位。

(二)对于入选省(市)级优秀引领示范单位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5〕80号)同时废止。如有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2.docx

政策解读: 《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