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职建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7-12 20:22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110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现就《《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省厅关于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政策精神,以服务经济、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为宗旨,紧紧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环境,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动力。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6124家,其中示范企业227家,共组织自主评价22530人。

但随着省厅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321”行动告一段落,人社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规程》,对我市的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5〕80号)文件的部分条款和表述已不再适用。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激发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为我市“246”现代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促进我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

(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2号)

三、内容解读

(一)可以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单位有哪些?

对于开展评价实施单位的主体,《办法》中进行了明确: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园区都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同时也对上述三类主体的基本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

(二)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有哪些?

《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我市人社部门可以实施职业(工种),考虑到技能人才生产型的主要特点,知识技能型的职业(工种)暂不列入评价范围。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宁波经济产业发展的特点,将部分专项能力项目也纳入了评价范围。

《办法》还对各类评价实施单位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的等级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参加评价的企业职工有哪些要求?

参评人员应突出技能岗位要求,与本人的实际岗位一致。主要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考虑到和专技人才的融会贯通政策,对于工程技术领域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在技能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等级的自主评价。

(四)开展自主评价的具体实施步骤有哪些?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评价前制定相应的评价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办法》所规定的情况,报相应的人社部门同意后开展。同时在人员结构比例,评价方式方法、评价基本环节等方面进行了基本明确。评价计划和实施方案《办法》给出了具体模板供各单位参考。

(五)自主评价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为保证自主评价规范开展,确保评价结果的质量,维护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评价实施单位应建立相应台账。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派遣督导人员和第三方督导机构,对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对于开展规范,社会反响较好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反之,不达标准的取消评价资格。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贺华山

联系方式:0574-89298047。



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