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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19 10:46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0-00186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20〕2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线上培训课时要求

线上培训课程不超过16课时(每课时应在30分钟以上,累计课时480分钟)的,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300元;累计课时达到32课时(累计课时960分钟),补贴不超过500元;累计课时达到48课时以上的(累计课时1440分钟),补贴不超过800元。

二、关于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须为本企业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参与培训的员工社保缴纳情况须与实际情况一致。如为企业新聘员工,尚未缴纳社保,则企业在提交员工花名册时须附带该员工劳动合同。

三、关于补贴申请材料

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学员名册、签到记录、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线上培训支出台账和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授课记录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培训平台服务方提供的学员课时证明;教师授课的视频影像资料及学生的签到、学习记录材料;其他可追溯的学习记录证明材料等。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9号)

2.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申报书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培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各类企业,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培训方式和内容。企业可自主开展线上培训或委托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企业可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形式安排培训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三、补贴申报流程。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

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员名册、签到记录、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四、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此次线上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企业方式,不得补给个人或培训机构。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企业职工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线上培训成本可按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或可按企业购买线上培训平台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发票凭证核定。

五、补贴期限。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自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在疫情期间已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可纳入补贴范围。各地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六、其他事宜

1.线上培训补贴费用可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2.各地要统筹使用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制定细化操作办法。对申领补贴的线上培训,企业应确保有签到注册、学习记录和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保存相应的档案材料备查。企业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不得私自组织或借机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3.各地应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鼓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向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要通过网上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引导帮助企业开展线上培训工作。

4.各地要统筹线上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企业线上培训的备案、补贴发放等信息的汇总统计,并及时报送线上培训工作情况,培训人数纳入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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