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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职建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8:06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0-00009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20-0001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20〕29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动宁波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甬政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0日

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甬政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开展项目制培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培训定位

项目制培训是针对我市“246”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建设急需工种、部分市场紧缺职业和新兴职业,面向特定人群开展的,以提高技能人才职业素养和岗位技能为主要目的的培训。项目制培训是现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含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各类企业培训)的有效补充,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一)培训范围。纳入项目制培训的项目重点考虑三类:

1.我市“246”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建设急需工种;

2.我市市场紧缺职业(工种);

3.部分新兴职业(工种)。

(二)培训对象。项目制培训以具有宁波户籍、在宁波常住并持有居住证、在宁波就业创业或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为主要培训对象。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退役军人(含未就业随军家属)、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相关群体组织实施。

参加项目制培训并申报培训补贴的劳动者,原则上要求处于劳动年龄段。部分特殊行业、特定人群补贴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制培训流程

(一)发布征集计划。由社会保险统筹区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计划,广泛征集培训项目。

(二)公布项目清单。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及技能人才培养需求进行项目研讨(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项目制培训清单。

(三)确定培训机构。人力社保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培训承办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根据备案的培训计划,面向相关人群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补贴申报。培训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补贴申请材料,补贴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补贴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划拨经费(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五地报当地人社部门)。

(六)补贴经费核拨。人力社保部门将经过审核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申请机构。

四、资质要求

项目制培训承担机构原则上以155公共实训中心、技工(职业)院校、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主。

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具备培训办学资质、具有申报项目的培训经验及培训条件,且无历史培训违法记录。

五、培训管理要求

(一)培训承办机构确定要求。有意向承训的培训机构提交教学计划、培训课程、试题题库、试题来源以及相关事项的资料。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训机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后,由主管部门与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招生范围、培训内容、培训要求、补贴标准等具体事项。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要求。项目制培训的内容需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目录中各职业(工种)内容,一般由职业理论素养和岗位实操技能两部分组成,培训计划中需保证一定的实操培训课时。

(三)培训班级管理要求。

1.项目制培训班级人数规模一般控制在50人左右。

2.项目制培训实行开班申报制度,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项目制培训”专栏进行网上电子开班,并录入各项培训信息。

3.培训机构应按照经备案的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做好签到工作(每半天签到1次)。

4.项目制培训由培训承办机构依据具体培训内容组织考核,并预先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考核方案及试题。

5.培训机构将考核合格人员导入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培训合格证书系统,生成统一证书编码后,向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贴标准。举办项目制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相应培训学时进行补贴。培训课时达24课时(3小时对应4个课时)的,补贴300元;培训课时在24课时(不含)至36课时(不含)以内的,补贴480元;培训课时在36课时及以上的,补贴600元。

(二)申报要求。项目制培训结束(证书编号生成)后,由培训机构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上申请培训补贴,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包括补贴申请表原件、培训授课小视频(每半天1次,每次至少5分钟)、其他和培训相关的材料。班级平均出勤率(每半天出勤率和/累计半天次数)低于70%(含)的,不予补贴。

七、其它工作要求

(一)各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培训监管投诉服务电话,并加强对项目制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培训规模、学员反馈等情况给予综合评估。对达不到培训预期效果、学员出勤率低、培训口碑差、管理混乱、多次更改既定培训计划的培训机构,视情况及时终止委托服务,并列入警示名单,取消参加后续相应项目制培训承办资质。

(二)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培训项目的各类信息(项目名称、培训班次、培训签到表、培训时间、考核成绩)及参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手机号码等)。培训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制培训要求组织培训,对擅自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取消培训资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市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市各类机构中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贯穿技能人才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紧紧围绕技能提升需求和岗位需要开展的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宁波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四条 技能人才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全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政策和总体规划,负责市级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和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建设,综合管理全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继续教育基地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是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鼓励职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各类机构申请设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面向技能人才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技能人才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签约制或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基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考核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不适宜继续开展工作的教育基地给予摘牌。

第三章 内容形式

第十二条  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技能理论和技能实操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线下学习和线上学习。

第十四条  线下学习包括:

(一)参加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技能培训(实训)工艺革新、技术交流等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各类技能比武、交流讲座、技术访学、技工教育教研等活动。

(三)参加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在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平台上开展线上学习。

第十六条  经用人单位同意,技能人才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技能人才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技能人才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及技能人才发展实际,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技能人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各类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技能创业孵化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及团队成员的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选、年度考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入选宁波市“十百千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金蓝领培养工程”、“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等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培养期内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低于30课时。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四条  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可作为各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评价)对应的理论培训学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各类教育学时需在市统一的学时管理平台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并掌握“高、精、尖”技术工艺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助推宁波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扶持培养一批“技能菁英”--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每年公开选拔一批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参与“技能菁英”培养计划,选拔坚持以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为原则,并突出敬业精神和发展潜质。已参与“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的,不能重复参加。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技能菁英”培养计划人员的选拔、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对“技能菁英”培养计划人选的选拔和资助的组织管理予以相关经费保障,列入市人力社保部门的部门预算。

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的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技工院校在校生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缴纳宁波市社保满36(含)个月、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且在近两年内有赴境外参加技能提升项目计划的企业在职员工、技工院校教职员工(含职业院校中的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可参加“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如下:(需在近5年内须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获得市级(含)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技能类荣誉称号;

(二)世界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

(三)获得职业技能竞赛省级前六名或国家级前十名;

(四)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五)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公开发布一次“技能菁英”当年度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属辖区内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审核,确定最终当年度“技能菁英”培养计划人选,并按相关规定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确定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申报参加“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技能菁英”首次培养计划工作于2020年起始。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参与人员应于公示期结束后2年(自然年)内完成计划资助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内资助项目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于申报单位一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内项目资助实行补助方式,补助金额为审核后实际可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由申报单位先行支付项目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申报人的研修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签证费(限一次)、保险费等费用。申请项目内所列费用标准(上限)参照《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8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3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请资助项目须为与申报人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

第十六条 申报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经费申报(申请截止日期为所列“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公示期结束后第2个自然年10月31日(含)前),填报《宁波市“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经费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二)申报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证明(护照、通行证等);

(三)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签证费(限一次)、保险费等有关凭证或证明材料;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人完成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并承诺为宁波市行业内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3年。

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审核资助申报材料,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入选“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参与培养计划资格、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培训类型代码表

2.培训主管机构代码表

3.区域代码表

附件1

培训类型代码表

序号

培训类型

代码

1

企业职工岗前技能培训

1

2

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培训

2

3

新型学徒制培训

3

4

公共实训中心技能实训

4

5

技能提升项目制培训

5

6

其他经认定的培训项目

6

附件2

培训主管机构代码表

序号

培训主管机构

代码

1

人社系统

01

2

经信系统

02

3

教育系统

03

4

住建系统

04

5

农业农村系统

05

6

退役军人系统

06

7

应急管理系统

07

8

民政系统

08

9

卫健系统

09

10

国资系统

10

11

市场监管系统

11

12

残联系统

12

13

工会系统

13

附件3

区域代码表

序号

地  区

代码

1

市本级

01

2

海曙区

02

3

江北区

03

4

镇海区

04

5

北仑区

05

6

鄞州区

06

7

奉化区

07

8

余姚市

08

9

慈溪市

09

10

宁海县

10

11

象山县

11

12

大榭开发区

12

13

高新区

13

14

保税区

14

15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5

16

杭州湾新区

16

(此件公开发布)

甬人社发〔2020〕29号.tif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