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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劳务派遣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全市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开展2020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20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其实际在我市经营且已完成备案手续办理。
二、核验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三、核验材料及流程
(一)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至原审批(备案)机关,核验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的印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当年新取得许可证但未开展经营业务的,且无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可提供12月31日前90日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用以替代;
3.《宁波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1份(样表见附件4);
(二)原审批机关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核验材料后,通过资料审核、单位经营状况抽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工作责任。全市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组织开展,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工商执照注册地人社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劳务派遣单位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按上述规定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可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填报)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实施检查,并将其核验结果定为“不合格”,相关年度核验情况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各地对年度核验工作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认真组织;要通过年度核验,切实摸清辖区内劳务派遣底数,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年度核验工作成效。请各地于2021年4月30日前,上报《宁波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意见汇总表》(样表见附件1)、《2020年度XX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2)和《宁波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信息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
工作联系: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彭俊。
联系电话:0574-89298078。
2.2020年度XX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模板).docx
3.宁波市劳务派遣机构年度审验信息统计表(区县(市)劳动关系部门填写).xls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