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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26 09:38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3-00052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现将《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等文件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结合宁波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者和创业实体、就业困难人员等。

三、主要内容

   (一)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政策

1.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且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申请每满12000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每月450元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市级统筹区内),最长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我市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

4.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办理失业登记的,可申请一次性1000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5.就业见习补贴。我市就业实践基地接收高校毕业学年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见习,办理综合商业保险或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的,可申请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就业见习补贴(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上年度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就业实践基地可提高至80%,办理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的,每人补贴50元。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来自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属于孤儿、残疾人、脱贫人口,或是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可在毕业前年的815日至915日期间申请一次性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7.一次性扩岗补助。2023625日至1231日期间,我市企业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1个月可申请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

8.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311日至1231日期间,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1个月,可申请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面向创业者和初创实体的政策

9.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6个月,可在注册市场主体5年内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0.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在注册市场主体5年内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含)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的,可在注册市场主体的5年内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1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注册市场主体的5年内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申请条件由有条件的区(县、市)结合实际确定。

13.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我市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注册市场主体的5年内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贷款利率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

14.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依申请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后可按规定申请对应的帮扶政策。我市户籍城镇居民家庭(指夫妻或子女关系的家庭户,不含一人家庭户),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且组成人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无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的进行认定

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依申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进行认定:男性50周岁以上(含)、女性4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可按规定申请对应的帮扶政策。

16.公益性岗位补贴。我市用人单位,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接收由人力社保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每人最长不超过3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17.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月300元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市级统筹区内)其中男性55周岁(含)女性45周岁(含)以上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可申请每月450累计不超过3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18.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面向其他群体的政策

19.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我市独立核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8及以上家政服务员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招用20以上家政服务员从事其他家政服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50%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3

20.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列入我市当期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一线在岗职工在甬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并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3年及以上,或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证书1年及以上的,可申请二级(技师)一次性1万元、一级(高级技师)一次性2万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本办法将于20241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人:潘张荣8929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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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图解: 图解政策《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