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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5-00026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5-0005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5〕9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人事工作,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审核、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甬政发〔2023〕4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审核、服务保障等工作,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甬政发〔2023〕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授予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本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海内外人士。
第三条 认定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本市对外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的主要推动者和见证人,长期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获得过“对华友好城市交流合作奖”等国家和省级荣誉称号的;
(二)为本市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国外相关领域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对本市具有深厚感情,积极正面宣传本市,对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成效的。
第四条 认定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香港、澳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积极推进本市与香港、澳门开展高层互动,在促进科技、教育、经贸、人文等领域交流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台湾具有较大影响力,积极为甬台两地人员往来、经贸及社会民生等方面合作牵线搭桥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五条 认定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大战略、重要思路和举措并经认定采纳,并且经事后评审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被采纳,并且经事后评审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显著成效的;
(三)为本市环保事业提供国内外领先技术,并且经事后评审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显著成效或对推动本市环保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并被采纳,并且经事后评审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认定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资一般性项目(除房地产、类金融业项目以外),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及以上的;
(二)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或近3年纳税金额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四)具有雄厚的经济和科研实力,计划在本市投资折合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对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的;
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环保、民生等领域以及本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认定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市全职引进1名及以上顶尖人才,或3名及以上特优人才的;
(二)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
(三)拥有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为本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并且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著名科学家或著名学者,在国内外相关领域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本市科技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多次主导或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制定,拥有国家级实验室和核心技术,计划为本市引进1个及以上国家级实验室,对本市集聚科技人才、提升科研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的。
第八条 认定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学校全职工作,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或浙江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的;
(二)推动国内外重点高校、重要科研院所落户本市,对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显著成效的;
(三)向本市无偿捐赠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历史文献、文物、史料的;
(四)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长期致力于推动本市文化事业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对本市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显著成效的;
(六)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帮助本市成功举办重大国际性赛事或促成国际知名体育产业落户本市的;
(七)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本市体育俱乐部任教练或运动员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九条 积极参与本市慈善事业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在本市以及对口地区捐建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或捐赠支持其他公益慈善事业,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在本市设立非公募基金会或专项慈善基金,个人出资原始基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在本市设立慈善信托,累计备案财产规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可认定其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市人力社保局商其他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认定。
第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按规定审批后也可及时开展。
第十二条 符合宁波市荣誉市民推选条件的人士,可通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自行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单位须事先征求被推荐人意愿,在其本人表示愿意参评的情况下,才予以推荐。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反馈给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一)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由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审核;
(二)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办审核;
(三)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由市外办审核;
(四)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符合的条件,分别由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推荐人或自荐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以下同)。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推荐报告,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分管人力社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宁波海关、市税务局组成。
根据推荐人员情况,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每次参加资格审查的成员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就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征求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
第十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复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推荐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宁波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宁波有关客运口岸时,凭宁波市荣誉市民证,由查验单位提供通关便利;
(五)凭宁波市荣誉市民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本市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费参观本市国有科技 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六)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体检,并享受就医便利;
(七)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八)宁波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宁波帮博物馆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在宁波市鄞州区同泰嘉陵陵园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在陵园第一期区域内划设相对集中安葬墓区,按每座墓位20万元进行补助,墓穴规格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部门职责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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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图解: | 图解《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