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来源:劳动关系处
  • 发布时间:2022-02-18 15:13
  •     
  • 阅读次数: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劳务派遣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全市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开展2021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2112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其实际在我市经营且已完成备案手续办理。

    二、核验时间

    2022218日至2022331日。

    三、核验材料及流程

    (一)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至原审批(备案)机关,核验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的印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当年新取得许可证但未开展经营业务,无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可提供2021年12月31日前90日的资金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用以替代;

    3.《宁波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1份(样表见附件3

    (二)原审批机关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核验材料后,通过资料审核、单位经营状况抽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工作责任。年度核验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组织开展,其中,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工商执照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各地应要求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填报)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依法实施检查,并将其核验结果定为“不合格”,相关年度核验情况应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各地要高度重视年度核验工作,落实专人,认真组织;要通过年度核验,切实摸清辖区内劳务派遣底数,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年度核验工作成效。请各地于2022年4月15日前,上报《宁波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意见汇总表》(样表见附件1)和《2021年度XX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2)。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彭俊。

    联系电话:0574-89298078

     

     

    附件1.宁波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意见汇总表

    2.2021年度XX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模板)

    3.宁波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